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4月1日, 云南省医改办、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通知》要求各州(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按照国办发〔2015〕38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补助、医院节约开支三个渠道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财政补助不低于10%,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不高于10%的方式弥补。
各州(市)要在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授权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结合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级将在2017年相继推出《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各州市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昆明地区相同项目、相同类别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加强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通知》强调,2017年6月底前,除我省6个先期试点州(市)外的其余10个州(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底前全面启动改革,确保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已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6个州(市),要针对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和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