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佩戴口罩,是有效降低传播风险、减少公众交叉感染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措施。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佩戴口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人员工作、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拒不执行者,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民事或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全市所有党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乡镇(街道)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负全部责任。所有公职人员要带头规范佩戴口罩,对不履行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各村(社区)“两委”干部、小组长、普通党员在带头遵守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对全体村(居)民落实情况负全部责任。
四、全市各经营主体、各类企业、大型商超等场所对本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负全部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规范佩戴口罩提示。要安排专人负责禁止不佩戴口罩人员进入本场所,同时一并认真查验“两码”、测量体温等,确认无异常后予以通行。
五、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全面排查、突击检查、现场蹲点、调取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查验“两码”、测量体温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不执行规定的门店、经营场所、管理对象,及时纠正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屡次纠正不改正的重点场所,予以关停整改。各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9月11日起执行,根据疫情处置、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曲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1日